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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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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原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作出约定,人民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上海为杨浦区,北京为朝阳区),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二、特许经营的特征

特许经营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

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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