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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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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规定及法律依据。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支付或协议折价、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为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1、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二、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原则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款项优先受偿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款项优先受偿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实施细则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护施工方的利益,确保工程款项能够优先受偿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确立建筑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益,规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和金额,明确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规定支付程序和时间要求,以及明确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建筑工程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结语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而确定的。根据该条款,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款项优先受偿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旨在保护施工方的利益,确保工程款项能够优先受偿,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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