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有哪些
1、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2、 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3、法律依据:《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二、复查任务
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流程
(一)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符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以上人民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符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二)受理
刑事申诉由人民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人民对符合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三)立案复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刑事诉讼应当经布恩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3.上级人民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四、谁有权提出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
刑事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五、刑事申诉的时间
1、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六、刑事申诉的管辖
申诉的管辖,即正确的申诉主体应该向哪个部门递交申诉书。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和人民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人民对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